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藥品耗材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決策部署,現就落實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參加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和使用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京津冀“3+N”醫藥采購聯盟人工晶體類(附件1)、骨科創傷類(附件2)和吻合器類(附件3)醫用耗材帶量聯動中選產品。
(二)約定采購量。約定采購量為各醫療機構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周期為一年。 采購周期內,如其他地區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低于本次帶量聯動中選價格,實行價格聯動。
四、主要任務
(一)執行帶量采購結果。及時將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中選產品掛網,確保各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組織各醫療機構、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完成合同量。鼓勵其他產品自主將價格調整至合理水平,與中選產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醫保經辦部門將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做好編碼賦碼等相關工作。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未中選產品。
(三)實行醫保直接結算政策。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數量,在到貨確認30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供貨企業。在采購周期內,超過協議采購量的部分,生產企業繼續按照中選價格供應的,醫保基金繼續按時結算貨款。對當月醫保基金不足以支付醫療機構結算貨款的,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1.人工晶體類、骨科創傷類和吻合器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2.人工晶體類(附件4)、骨科創傷類(附件5)和吻合器類(附件6)醫用耗材未中選產品最高支付標準見附件。患者使用上述非中選產品的醫用耗材,銷售價格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組別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的產品,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支付;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醫保基金以醫保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銷售高于醫保支付標準2倍的(不含2倍),按照醫保支付標準的110%作為該耗材的醫保支付標準,患者個人增負部分按照我市現行規定執行。
(五)落實結余留用政策。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和使用實施后,按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總額付費等付費方式,首個采購年度不調整付費權重或預算額度,以后年度按規定相應調整付費標準或預算額度,產生的結余部分,按規定由醫療機構全部留用。未完成采購協議規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協議年度結束,扣除其相應病種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六)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要求組織生產,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按照采購協議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執行中,不能保證質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強監測考核。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醫療機構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他價格適宜的醫用耗材,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并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掛鉤,確保完成采購周期內合同用量。
(八)嚴厲懲處不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
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嚴厲打擊其詐騙保、非法倒賣、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產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管理責任、保障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溝通合作、協調聯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單位、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分工,層層傳導壓力,確保結果平穩落地。
(三)加強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努力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小組辦公室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