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精神,進一步推進醫用耗材陽光交易改革,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促進醫用耗材價格合理回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粵醫保規〔2020〕2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府辦函〔2020〕31號)《深圳市推進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工作實施方案》(深治耗辦〔2020〕1號),現就進一步完善醫用耗材分類集中采購,支持深圳陽光平臺開展價格談判,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續做好議價采購
(一)切實落實議價規則要求。生產企業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在深圳陽光平臺如實、及時申報產品的全國各省平臺最低中標(掛網)價格,即現行有效的全國最低省級中標(掛網)價格(不含企業自報價、醫療機構與企業自行議價、國家或省級帶量采購中選價格,下同),作為平臺掛網參考限價。參與深圳陽光平臺采購交易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要加快院內采購流程再造,維護好采購遴選目錄,按照量價掛鉤原則,以不高于平臺掛網參考限價和本機構現行采購價在深圳陽光平臺發起議價邀請。醫療機構按產品掛網參考限價發起議價邀請的,平臺議價系統自動確認;按低于產品掛網參考限價發起議價邀請的,生產企業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響應。
(二)強化對院內現行采購價的執行。現行采購價是醫療機構與生產配送企業在平等自愿原則下訂立的醫用耗材采購有效合同價格。對于本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低于深圳陽光平臺掛網參考限價的醫用耗材產品,醫療機構可線上議價采購或者在醫用耗材入庫后10個工作日內將采購訂單信息補錄至深圳陽光平臺;如進行線上議價采購,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應予配合。
(三)加強采購訂單和配送管理。本市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平臺采購,先采購后使用醫用耗材。因臨床急搶救或無法提前確定具體規格型號等特殊情況時,可與企業約定在使用后及時完成訂單提交、收貨入庫、線上結算等交易流程,訂單提交時間不應遲于出院結算時間。公立醫療機構未按要求執行平臺采購醫用耗材的,醫保基金可暫緩或不予支付相關費用。配送企業應及時響應醫療機構訂單,一般產品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超過48小時(含節假日),急用產品4小時內送達。
二、建立健全價格談判運行機制
(四)建立平臺醫用耗材價格優勢專區。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遴選品種、價格談判、專區管理、優化服務”思路,在深圳陽光平臺建立集中價格談判成功產品掛網專門區域,即價格優勢專區(以下簡稱“專區”)。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加強專區產品準入和退出掛網管理,非經集中價格談判成功產品不得納入專區掛網,對半年內無采購記錄、質量和供應等出現問題的產品撤銷掛網。
(五)合理確定價格談判品種。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常態化開展醫用耗材價格談判,將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低于平臺掛網參考限價的醫用耗材產品納入價格談判范圍。對于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低于平臺掛網參考限價價差較大,且存在多家醫療機構采購價低的醫用耗材產品,優先納入。加強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醫用耗材進行遴選,將已在其他地區執行集中采購中選價格,但未在本市執行對應價格且低于平臺掛網參考限價的醫用耗材產品納入價格談判品種。價格談判品種范圍應當與基本醫保醫用耗材目錄相銜接。
(六)明確價格談判規則。原則上以產品的平臺掛網參考限價和醫療機構現行最低采購價的低值作為價格談判基準價。根據不同醫用耗材品種特性,按產品分別制定談判目標價格,談判目標價格應當予以保密。對于同一類價格談判品種中有明顯價格優勢的產品,根據臨床使用需求和產品覆蓋范圍,合理確定納入談判產品數量。價格談判結果執行周期根據產品特性、生產供應能力、臨床使用等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2年。
(七)完善價格談判實施機制。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根據價格談判規則、企業申報指引、采購執行要求等制定醫用耗材價格談判方案,方案報送市醫保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照方案部署形成價格談判公告,并在深圳陽光平臺公開發布。生產企業根據價格談判公告要求自主報名參加談判,自主申報價格。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醫用耗材價格談判的風險防范機制,按照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原則分設技術、談判、監督等工作小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推進價格談判。
(八)落實專區醫用耗材采購使用。專區醫用耗材產品價格由深圳陽光平臺集中組織談判產生,醫療機構不再進行議價,可直接在專區下訂單采購。對于醫療機構在采的專區醫用耗材產品,年度采購量原則上不得低于上年度采購量。各醫療機構應將專區醫用耗材產品納入院內醫用耗材采購目錄,不得以費用控制、耗占比、醫用耗材使用品種品牌規格數量等為由拒絕專區產品的合理使用。
(九)保障專區醫用耗材質量和供應。價格談判成功生產企業作為供應保障的第一責任人,對專區醫用耗材產品的質量和供應負責,要切實加強產品質量控制,做好倉儲準備,在保障醫用耗材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充分滿足采購主體使用需求。生產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控制配送企業數量,原則上單個掛網產品配送企業不超過3家,須在產品掛網時同步確定配送企業。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對產品產能和庫存不足等情況應做好應急保供方案,及時向深圳陽光平臺報備相關情況。
(十)做好與其他采購方式的銜接。醫療機構自行組織或聯合組織的醫用耗材采購中標價格低于專區價格的,應及時報告深圳陽光平臺,由深圳陽光平臺審核確認后聯動價格。價格談判結果執行周期內醫用耗材品種被納入國家或省、市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按集中帶量采購規定執行。
三、落實落細各項保障措施
(十一)常態化開展數據采集運用。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季度定期收集生產企業申報的全國最低中標(掛網)價格,常態化開展醫用耗材最低價格跟蹤確定,加強對采集的價格數據運用,動態調整平臺掛網產品參考限價、備選目錄和限價目錄。生產企業應按照平臺要求,及時提供并動態更新相關醫用耗材產品的數量、品規、價格等購銷數據。對同規格同品種產品全國各省平臺出現更低價格時,生產企業應在1個月內主動向深圳陽光平臺申報,及時聯動價格。醫療機構應根據平臺醫用耗材產品更新情況及時調整采購目錄,加快與深圳陽光平臺做好系統對接,按照平臺要求實時上傳相關醫用耗材產品的數量、品規、價格等購銷數據。
(十二)提供專家支持保障。充分發揮專家在政策制定、監督管理、談判評審等工作中的專業性作用,依托本市醫療保障專家庫選用醫用耗材臨床類、檢驗類、病理類、護理類和管理類等專家,市醫保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醫療機構應當支持本單位專家參加本市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相關咨詢論證、評審、談判等活動。
(十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市醫保部門加強對價格談判結果執行和專區采購管理,重點監測醫療機構采購專區產品情況,將平臺采購率和集中結算率納入醫保協議管理和醫保評價。定期通報各醫療機構平臺采購情況和集中結算情況,對執行平臺采購和集中結算不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披露,約談有關負責人,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形成通報震懾、齊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統籌推進有關政策落實
(十四)完善常態化綜合監督機制。市醫保部門會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開展針對醫用耗材購銷、使用環節常態化綜合檢查,重點檢查集中帶量采購、價格談判等政策執行情況,加強對平臺采購率、集中結算率達標的指導監督,統籌推進醫保醫用耗材編碼貫標及數據對接工作。
(十五)強化購銷行為評價管理。深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加強對生產企業拒絕參與價格談判、不及時申報醫院在采產品、不及時設置配送關系、不及時響應議價邀請、不及時提供產品數量、價格等行為的信息記錄;加強對配送企業不及時確認配送關系、不按約定供貨等行為的信息記錄;加強對醫療機構不及時收貨確認、不按約定回款等行為的信息記錄,并根據影響程度、發生頻次等因素開展分級評價,采用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中止醫用耗材掛網等處置措施進行處理。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承諾遵守醫用耗材采購有關法規政策和協議約定,及時糾正不良購銷行為。
(十六)持續深入推進國家、廣東省組織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市醫保部門嚴格按照各批次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要求,制定文件明確采購主體、品種范圍、采購周期、采購量等要素,落實采購相關方主體責任,通過強化質量、供應、使用和回款保障,執行相關配套措施,做好醫保基金預付、與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等工作,持續深入推進國家、廣東省組織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任務。
五、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