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醫保〔2020〕92號
各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供應)企業、醫用耗材配送(供應)企業,市醫療保障中心:
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全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46號)、《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全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部分醫用耗材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閩醫保〔2020〕58號)要求,為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及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福建省藥械聯合限價陽光采購網(以下簡稱“省級平臺”)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貨款(以下簡稱“藥械貨款”),納入統一結算范圍。未通過省級平臺采購的藥械貨款和不屬于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采購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二、結算原則
(一)藥械合并陽光結算
各醫療機構通過省級平臺采購的藥械貨款按自然月由市醫療保障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代與藥械配送(供應)企業(以下簡稱“配送企業”)進行結算。每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費用結算款扣除已代付藥械貨款后的剩余部分,由醫保中心支付給醫療機構;應付醫保基金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藥械貨款的,不足部分由醫保中心向醫療機構收回,并實行委托收款管理。
(二)按供需雙方確認金額支付藥械貨款
省級平臺生成結算對賬單后,醫療機構與配送企業應按平臺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賬并提交同意結算的金額。逾期未進行確認的,將被系統視為確認結算對賬單金額無誤并同意支付。醫保中心按醫療機構與配送企業核對后的雙方一致確認金額支付藥械貨款。
(三)采用協議委托方式管理并納入考核評價
醫療機構應與醫保中心簽訂《藥械貨款結算委托書》(見附件1)和《藥械貨款結算差額款委托收款協議書》(見附件2)并上傳至省級平臺。醫保中心應適時將委托代為結算和委托收款的內容并入與醫療機構簽訂的《醫保年度服務協議》中,并設置相應考核評價指標。
三、具體措施
(一)票據信息上傳與審核
醫療機構應自收到藥品或醫用耗材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平臺進行入庫確認或補錄,并在5個工作日內按“兩票制”等規定和要求,完成采購數據及相關票據審核確認工作;配送企業應按上述時限完成在省級平臺上傳藥械銷售票據掃描件;醫保中心負責復核經醫療機構審核后的票據和采購信息,并按時限要求在省級平臺生成結算報表。
(二)基本流程
醫保中心每月初第4個工作日按醫療機構上月確認的藥械產品入庫數、采購價格生成月結算對賬單。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在省級平臺上完成對賬并提交同意支付金額。醫保中心于每月15日前向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支付醫保費用結算款和藥械貨款。遇節假日或不可抗因素需調整結算時間時另行通知。
(三)轉配送移交庫存的貨款結算
經省藥械采購中心審核同意的生產企業(國內總代)變更藥械配送關系,新配送企業一次性接收原配送企業剩余庫存時,原配送企業向新配送企業開具一次轉配送藥械正式發票,同時向新配送企業提供生產企業(國內總代)發票復印件。新配送企業在銷售接收來的原配送企業庫存產品時,應將當次銷售發票與原配送企業提供的相關發票和發票復印件同時上傳到省級平臺備查。
四、管理要求
(一)建立工作機制
各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應建立藥械貨款結算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流程,成立藥械貨款審核組,負責藥械貨款日常審核,確保及時準確提交結算數據,組長由各單位分管領導擔任,醫療機構藥械貨款審核組由財務、藥學、設備(醫學工程)、采購保障等人員組成,配送企業藥械貨款審核組由財務、銷售、售后服務等人員組成。
醫保中心應專門配備工作作風細致、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具體負責。
(二)強化審核復核
各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應按要求及時確認交易信息,認真審核上傳票據,準確提交結算數據,并結合藥品貨款代付結算工作實施以來取得的經驗教訓開展內部業務交流和崗位培訓。由于自身審核原因導致藥械貨款結算錯誤,由產生錯誤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醫保中心要加強數據比對復核,復核范圍覆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及配送企業,每月抽取部分藥械貨款結算票據復核,并重點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檢查操作規則執行情況,避免結算工作出現差錯。
各醫療機構和醫保中心應加強轉配送藥械貨款結算審核工作,對不在藥械結算管理系統上規范提交資料的結算數據一律不予審核通過。經提醒或約談后,仍不按要求辦理的,應向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報告,視情納入黑名單。
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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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