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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關于印發《藥品價格監測辦法》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
根據我委《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為適應藥品價格管理工作需要,我委研究制定了《藥品價格監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告國家計委(價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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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價格監測辦法
??? 第一條 為適應藥品價格管理需要,及時跟蹤了解藥品市場實際價格,提高藥品價格管理科學性和時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價格監測規定》及國家計委《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藥品價格監測工作由國家計委統一領導和部署,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要求負責組織本地區的藥品價格監測工作。
第三條 國家計委委托中國價格信息中心具體承擔全國藥品價格監測系統軟件開發和價格數據收集、傳輸、匯總等工作。省級價格信息機構在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地區藥品價格信息收集、上報等工作。
第四條 藥品價格監測內容為藥品經營單位實際購進、銷售價格及招標采購藥品的實際中標價格。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監測工作的需要,選取經營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藥品經營單位作為藥品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
第六條 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定點單位的數量和布局。國家計委在全國范圍內直接選取部分藥品經營單位作為定點單位。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國家計委確定的定點單位外,分別在省會城市、地(市)級城市和縣級城市選取若干家藥品經營單位作為全國藥品價格監測系統的定點單位。原則上,各省要選取不少于2家批發企業、6家零售藥店、6家醫療機構作為定點單位。定點單位一經確定,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七條 定點單位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格式和時間等要求,將有關價格信息資料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報送價格監測資料必須經報送單位負責人審核。
第八條 定點單位要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經營的所有藥品的實際購進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在每月25日(遇假日順延)前將發生變動的藥品購進和銷售價格報送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價格信息機構。
第九條 招標采購藥品的中標價格,由招標經辦機構在下達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備案價格3日內將資料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并抄報指定的省級價格信息機構。
第十條 省級價格信息機構要在收到價格監測數據后5日內,將原始數據按照規定格式,通過價格信息網絡上報中國價格信息中心。中國價格信息中心在接到各省價格信息機構上報的價格監測資料后,要及時進行處理,并錄入全國藥品價格監測數據庫。
第十一條 中國價格信息中心要及時通過網絡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反饋藥品價格監測信息。價格信息機構對外提供信息服務時,只能公布定點單位的實際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對定點單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或價格信息機構對外泄露屬于企業商業秘密的價格監測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計委《價格監測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并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藥品價格監測數據報表填報格式由中國價格信息中心根據藥品價格監測工作需要及系統軟件開發需要制定(見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