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護車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救護車,主要指用于日常醫療急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救災防病、重大活動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專業特種車輛。
問:衛生應急專業型救護車、血液運送型救護車、疫苗運輸型救護車等非醫療救護車的管理是否也適用于救護車管理辦法?
答:按照《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限車標志燈具》(GB13954-2009)對于救護車的定義:急救、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用于轉運、搶救病人或者處理緊急疫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中用于現場醫療救援和輔助現場醫療救援的專用機動車。結合重慶實際情況,衛生應急專業型救護車、疫苗運輸型救護車和血液運輸送型救護車均納入救護車管理范疇。
二、救護車配置標準
編制床位在20—49張的醫療機構可配置1輛救護車,此后床位每增加50張,可增加配置1輛救護車,以此類推;每3輛救護車中,必須配備1輛搶救監護型救護車,并保證1輛配置有兒科救護專用設備。承擔傳染病定點救治任務的醫院可配置負壓救護車。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配備救護車數量嚴格按照編制執行。納入全市院前急救網絡的二級以上醫院至少配置2輛院前急救救護車;納入院前急救網絡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配置1輛院前急救救護車。所有院前急救救護車由轄區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編號。
問:與原《救護車管理辦法》(渝衛規劃發〔2016〕31號)相比,是否放寬了救護車的配置標準?
答:是的,例如,原150張床位配1輛救護車,現在150張床位可以配置3輛救護車,在配置規劃許可的范圍內,取消了二級醫院和三級醫院的救護車具體數量限制。
三、辦理流程
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新增、更新、報廢救護車,應當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有關材料提交至同級公務車管理部門審批,每季度將審批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新增或者更新救護車,應當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資料。
問:區縣醫療衛生機構,還需要到市衛生健康委辦理救護車相關事項嗎?
答:按照新辦法規定,區縣醫療機構直接到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科室辦理救護車相關事項,不必再到市衛生健康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