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醫保〔2021〕93號
各地(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駐藏軍隊各有關單位,相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根據《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3號)《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藏黨發〔2021〕28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縣域綜合醫改工作的指導意見》(藏政辦函〔2019〕80號)以及《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與四川省醫療保障局藥械采購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等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為進一步推動藥品、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掛網采購與省際動態聯動共享工作,確保我區藥品、醫用耗材質量和供應,減輕群眾藥械費用負擔,現就做好全區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掛網采購與省際動態聯動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供主體與采購方式
(一)采購主體。全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是藥品、醫用耗材采購使用的主體。鼓勵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自愿參加。
(二)供應主體。參加集中掛網采購的醫藥企業(包括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進口產品全國總代理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視為生產企業,下同)是醫療機構產品供應的主體。
(三)采購方式。采供主體均須通過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網址:https://www.xzyxcgw.cn,以下簡稱“自治區采購平臺”)進行線上陽光采購、公開交易。
二、聯動范圍及方式
(一)聯動范圍。以滿足臨床治療使用需求為原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所有藥品、醫用耗材,采取川藏兩省(區)聯盟采購目錄及價格全面聯動的方式進行省際動態聯動、分類掛網采購。
(二)聯動方式。目錄及價格聯動信息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適時動態聯動更新。
三、分類采購
(一)聯動及采購類別
1.集中帶量采購
1.1?藥品。國家集中帶量采購選擇西藏作為供應地區的、省際聯盟及自治區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藥品以中選價格直接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國家集中帶量采購未選擇西藏作為供應地區的中選藥品鼓勵企業以中選價自主掛網,其他非中選藥品按照帶量采購文件及相關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采購平臺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1.2?醫用耗材。國家、省際聯盟及自治區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的中選產品,執行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屬于集中帶量采購目錄內的非中選產品,按照集中帶量采購文件及相關配套政策要求,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采購平臺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2.價格聯動采購
2.1?藥品。聯動四川省“價格聯動藥品掛網采購目錄”,并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我區采購平臺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其中國家談判藥品按照相關規定,以國家談判的醫保支付標準直接掛網,不得再次議價。藏成藥除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聯動藥品掛網采購目錄”以外的,其他藏成藥掛網工作另行通知。
2.2?醫用耗材。聯動四川省“價格聯動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目錄”,并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醫用耗材聯動參考價,醫療機構可在聯動參考價、本單位現行采購價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3.備案采購
3.1?藥品。聯動四川省“備案采購藥品掛網采購目錄”,國家、自治區相關部門公布的短缺藥品,列為自治區采購平臺備案采購藥品掛網目錄,參照四川省采購平臺備案采購藥品進行管理,其中:
3.1.1?新上市的創新藥品,急搶救藥品、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部門公布的短缺藥品,進行直接掛網采購,由醫療機構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1.2?臨床急需(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搶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種等),且暫未進行帶量采購和價格聯動采購的藥品,經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申請、藥品生產企業填報全國省級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無全國省級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的可提供自報價),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審核后納入備案采購,醫療機構在申報價格內和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1%限額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3.2?醫用耗材。聯動四川省“備案采購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目錄”,含新上市創新產品、現有掛網產品無法替代的臨床必需或應急需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搶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種等),且尚未納入帶量采購和價格聯動采購范圍的產品”,并同步聯動四川省采購平臺價格作為自治區采購平臺醫用耗材聯動參考價。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低值醫用耗材和體外診斷試劑為二級及以上)可提出備案采購申請,生產企業填報現行全國省級平臺掛網價或中標價(無全國省級集中采購掛網價或中標價的可提供自報價),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審核后納入備案采購,醫療機構在申報價格內和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5%限額內與企業自行議價采購。
(二)動態管理
1.在自治區采購平臺與四川省采購平臺信息聯動更新時,對四川省采購平臺掛網目錄、掛網價格及采購類別調整的產品,自治區采購平臺也作對應調整。
2.帶量采購產品在采購周期內,原則上生產企業不能自行撤銷采購結果。價格聯動采購產品與四川省同步設置窗口期辦理撤網并聯動處置結果。
3.掛網產品自掛網之日起一年內無交易記錄的,自治區采購平臺暫停其掛網交易資格,國家和我區相關部門公布的短缺藥品、急搶救藥品、血液制品除外。因臨床需要,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可提出恢復掛網交易申請,藥品生產企業填報截至申請日的全國最低價,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按審核程序辦理。
4.帶量采購藥品,同通用名藥品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掛網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暫停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掛網資格。
四、采購配送與貨款結算
(一)醫療機構采購要求
1.醫療機構在用藥品、醫用耗材必須全口徑通過自治區采購平臺進行采購,禁止一切形式的非平臺采購。
1.1?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線上訂購、到貨確認、供貨評價、備案采購、短缺上報、貨款結算等工作,保證實際入庫產品價格、數量與自治區采購平臺訂單價格、到貨確認數量一致。
1.2?醫療機構應合理安排采購計劃,其中基層醫療機構依托縣域緊密型醫共體,由縣域醫共體(縣區中心醫院)統一采購,具體措施及貨款結算由縣域醫共體(縣區中心醫院)自行研究決定。縣域醫共體(縣區中心醫院)一個月下達訂單次數不得超過3次。
1.3?醫療機構對規定時間內配送到位的產品應及時完成產品驗收入庫及線上確認(原則上為配送到位之日起3個工作日)。
1.4?如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應急應戰等特殊情況,醫療機構可先采購后備案,在15個工作日內補報備案,備案程序和要求不變。
2.帶量采購產品。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每年按照確定的約定采購量與醫藥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按照中選價進行采購、銷售,不得二次議價。同時,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并在合同周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使用非中選產品將受到重點監控,非中選產品的使用量不得高于或等于同通用名中選產品使用量。
3.價格聯動采購產品。醫療機構在聯動參考價內自主議價采購,在同品種同類別產品中優先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實際采購價實行零差率銷售。
4.備案采購產品。醫療機構自行議價采購,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實際采購價實行零差率銷售。申請備案采購產品的醫療機構在備案通過后30天內未完成上網采購的,一年內不能提出備案采購申請。
(二)醫藥企業供應配送
1.生產企業為產品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產品的及時、足量供應。
2.生產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在自治區采購平臺備案的配送企業中,自主選定配送能力強、配送業績好、配送輻射面廣、信譽度好,在區內具備倉儲條件和現代物流的配送企業開展配送,其配送區域疊加后應覆蓋全區所有醫療機構,并保持相對穩定。同時,應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產品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
3.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應在醫療機構訂單發出之時起24小時內須響應訂單,并保障配送產品不論醫療機構路程遠近及采購數量和金額多少,應按照藥監等部門相關規定及時保質保量配送到位(特別是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供應)。原則上急搶救產品配送不超過8小時,一般產品配送不超過72小時。節假日照常配送。配送產品的效期按合同約定執行。
(三)貨款結算
1.醫療機構作為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規定與醫藥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醫療保障部門對藥械貨款結算情況進行監測,并公示。
2.各級醫療保障部門通過自治區采購平臺共享產品采購、支付、結算數據,強化醫藥采購、貨款結算、醫保支付一體化監管。
五、加強自治區采購平臺信息監測管理
(一)完善平臺產品信息。自治區采購平臺對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談判藥品、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制藥、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等產品標識和采購類別進行標注,供醫療機構選擇采購使用。
(二)全面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全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分類和編碼標準,推進國家藥品、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在掛網、采購、流通、使用、結算、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現自治區采購平臺、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生產企業以及供貨企業之間的信息互通。
(三)自治區采購平臺實行價格預警監管。自治區采購平臺同步與四川省采購平臺設置價格預警游標顯示,并按照《西藏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和醫藥價格監管平臺掛網藥品價格監測規范》要求,嚴格對掛網產品聯動參考價及交易價實施動態監測和比對分析,公開通報監測結果,并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六、實行采購價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
醫療機構采購醫保目錄內藥品和醫用耗材,原則上根據自治區采購平臺掛網參考價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并進行聯動動態調整。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原則上醫保基金依據實際采購價格按規定支付;高于支付標準的,高出的部分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國家、省際聯盟及自治區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及國家談判藥品,以中選價格或談判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在不高于談判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自治區采購平臺掛網參考價的前提下,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為醫保支付標準。集中帶量采購未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按照帶量采購相關規則分類漸進調整醫保支付標準,對部分聯動參考價為中選價格2倍以上的,可在2—3年內調整到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2倍以內(含2倍)的,原則上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二)價格聯動采購和備案采購產品,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為醫保支付標準,但不得高于自治區采購平臺掛網參考價。
(三)國家和自治區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七、監督管理
(一)強化綜合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信用評價和考核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川藏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聯合工作機制,建立醫療機構、醫藥企業信用記錄數據庫和誠信檔案,劃分誠信等級,制定等級評價標準,制定分類監管措施,實行分類動態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醫藥企業購銷環節過程監控,規范藥械流通秩序,強化產品質量監管,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二)嚴格線上采購。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采購線上及線下監管工作。對掛網產品納入醫保目錄但未通過自治區采購平臺采購的產品,不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同時對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并將違規情況移交相關部門作進一步處理。
(三)強化配送監督管理。及時收集自治區采購平臺上生產、配送企業每月配送情況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具體考核及違規懲戒辦法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其他
(一)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原有相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最新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西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西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西藏軍區保障部衛生處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