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各有關省屬醫療機構、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醫用耗材價格治理,按照《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文件(GH-HD2022-2)》要求,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采購執行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脊柱類等國家組織前四批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第三年采購協議續簽工作,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協議周期起止時間
冠脈支架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3年,首年采購期自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日,第二采購年度由2024年3月8日年2025年3月7日,第三采購年自2025年3月8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做好前后協議期合同銜接,按時組織續簽
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按要求組織各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和其確定的配送企業及時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完成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第三年帶量購銷合同簽訂工作,確保第三年協議期從2025年3月8日落地執行。
三、嚴格履行合同要約,強化集采執行
醫療機構應嚴格履行合同要約,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協議采購量。未完成首年及第二年協議采購量的醫療機構,需上傳載有分管紀檢工作院領導簽字和單位蓋章的書面情況說明,經醫保部門逐級審核后報送至省醫保局;協議采購量未完成的部分滾動累計到采購周期內下一年度,醫療機構在尊重臨床實際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促進協議量的執行。醫療機構無需重新報量,原則上采購周期內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3倍,每年度協議采購量不低于上年實際采購量的95%,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的90%。醫療機構如需新增采購需求,須先在省醫藥采購平臺簽訂三方帶量購銷合同,再采購使用;因特殊原因需下調采購量的,應及時提交書面說明材料,經醫保部門逐級審核通過后,由省醫保局作出調整并公開醫療機構相關材料。第三年協議期中選產品采購貨款,根據《海南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實行醫保基金與供貨企業直接結算。
四、落實掛網價格高線,加強監測監管
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要將非中選載藥合金支架和不銹鋼支架掛網價格高線調整為2850元/個,對超出價格高線的產品,醫療機構可實施備案采購。各市縣醫保部門應按照“每季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加強對國家集采及省級集采耗材價格執行、采購進度、企業供貨等情況的監測,及時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采耗材的采購情況,對監測發現存在執行問題的醫療機構,未進院的中選產品應盡快進院采購使用,完成進度滯后的中選產品應采取措施加快執行,出現供應配送問題的及時反饋省醫保局協調解決。如中選產品出現質量和供應等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省醫保局報告。
本通知印發前,其他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