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保障臨床用藥、提升辦事效率,根據自治區藥招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藥品(醫用耗材)變更適用于因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兼并、重組、改制,或者藥品注冊標準修訂等原因,中標生產企業需要改變企業名稱或中標藥品名稱、劑型、規格、裝量的,可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藥品(醫用耗材)廢標適用于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因認證改造、原材料上漲、生產成本增加等原因,無法繼續按照原中標價格供應藥品提出廢標申請的,及在藥品(醫用耗材)中標履約期內不供貨的生產企業給予廢標處理的。
第二章??變更、廢標材料的提交
第四條??中標藥品(醫用耗材)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變更申請文件;
(二)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營業執照、注冊年檢報告、藥品(醫用耗材)生產許可證正本、GMP證書正本;
(三)工商部門、藥監部門變更文件,藥品注冊批件變更記錄等;
(四)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通知書復印件(如丟失,提供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通知書丟失說明);
(五)產品變更前后包裝及說明書(變更前包裝如因時間久遠無法提供,應提供相應說明);
(六)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五條??中標藥品(醫用耗材)廢標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廢標申請文件;
(二)?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通知書復印件(如丟失,提供中標藥品(醫用耗材)通知書丟失說明);
(三)?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三章??變更、廢標程序
第六條??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向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提交變更或廢標材料。
第七條??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在7個工作日完成申請材料審查。材料不全的,退回生產企業補正后再次提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無法認定的,征求藥招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復函答復有關事項。
第八條??生產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向自治區藥招辦提出變更或廢標審核意見。
第九條??自治區藥招辦接到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審核意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并復函。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根據復函內容,對擬變更、廢標事項進行掛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申請生產企業在履約期內不供貨或不正常供貨、違反藥招三統一相關規定的,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進行掛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申訴的,自治區藥招辦印發變更廢標執行文件。
第十二條??自治區藥招辦在執行文件印發后2個工作日內調整寧夏藥品集中采購網藥品(醫用耗材)交易信息,方便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配送企業采購、配送和倉儲。
第十三條??如中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提出的變更或廢標申請事項特殊的,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交自治區藥招辦工作(擴大)會議研究。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條??各藥品配送企業、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自治區藥招辦變更或廢標文件執行藥品(醫用耗材)采購、配送和使用。
第十五條??自治區藥監、工商、物價等部門依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履行相應職能。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可按照《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申請備案采購已廢標的藥品(醫用耗材)。
第十七條??按照《自治區藥品統一招標采購中標藥品不履約情況處理辦法(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基本藥物監督管理辦法》及《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三統一”監督管理特別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給予廢標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相應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或自治區調整有關藥招工作相關政策時,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