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醫保〔2022〕318號
各市、縣、自治縣醫保局,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省屬醫療機構,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安排,進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全省醫療機構新冠疫情防控救治藥品和醫用耗材有序采購供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藥品(醫用耗材)掛網綠色通道
對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中涉及的藥品(醫用耗材)尚未在省采購平臺掛網的,實行直接掛網,落實好防控救治藥品(醫用耗材)掛網綠色通道政策。各級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的最新肺炎疫情診療方案中的治療藥品,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所需救治藥品已在我省采購平臺掛網且生產和經營企業能夠保障供應、及時配送的,應按我省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規定進行采購。
二、開通醫療機構線下應急采購渠道
對未在省采購平臺掛網,但疫情防控救治必需的其他藥品(醫用耗材),公立醫療機構可線下搜尋生產企業,公平協商確定采購價格,以“先采購后錄入”的方式與能夠供貨的生產或經營企業進行議價后開展臨時采購,事后7個工作日內在采購平臺自主錄入采購信息。疫情期間新冠救治藥品(醫用耗材)應急采購金額不納入備案采購庫管理。
三、開展藥品(醫用耗材)保供穩價監測
各級醫保部門應會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依托醫藥招采子系統,實時監測采購數據,重點關注疫情救治藥品、短缺藥、常用藥的采購響應、庫存和配送情況,提醒相關醫藥企業加緊備貨,確保藥品(醫用耗材)及時配送到位。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大對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價格的監測力度,對存在不合理漲價的醫療機構和企業從嚴處理,情節嚴重的啟動信用評價。
四、實時跟蹤藥品(醫用耗材)庫存信息
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和經營企業需按采購平臺通知要求,定期填報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中涉及治療藥品(含替代藥品)的當日庫存、當日消耗和新增采購數量、價格等信息。省醫療保障局將實時共享監測數據,配合工信和衛健等部門做好疫情防控救治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對具備資質的醫用防護救治用品生產企業信息進行整理,并在省采購平臺對外發布,供相關醫療機構和社會組織采購參考。
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后,各級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嚴格執行我省相關規定。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12月16日